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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6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65號

上訴人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秋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師企業社即曾茂鈞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65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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