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杜秋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65號 上 訴 人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秋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師企業社即曾茂鈞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