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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夏一峯

  • 被告
    林明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595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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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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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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