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夏一峯
- 被告林明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595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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