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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8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孟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慶馨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68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34,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84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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