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孟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慶馨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68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34,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8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慶馨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68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34,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