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14號
- 上訴人
-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杜秋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立建、洪春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14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