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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8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文爵陳添喜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87號

上訴人
何奕道
被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4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87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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