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33號
- 上訴人
- 李富雄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沙鹿區沙鹿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邱炳彰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胡志強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周後傑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11月30日101年度訴字第25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9,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