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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3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33號

上訴人
李富雄
被上訴人
臺中市沙鹿區沙鹿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邱炳彰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11月30日101年度訴字第25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9,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3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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