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78號
- 原告
- 龍澤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文勝
- 原告
- 鄭釧銘即德馨車業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朝義律師
- 被告
-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杜秋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映叡
黃儀采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5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龍澤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文勝」之記載,應更正為「鐘文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