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98號
- 原告
- 張少芝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苡茹
- 被告
- 程淑敏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佳玲
- 被告
- 潘昱宏
- 法定代理人
- 潘嘉興
- 被告
- 黃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編號1,建號1518」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建號15189」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