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培爐
上列上訴人賴培爐與被上訴人張趨公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6,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號
上列上訴人賴培爐與被上訴人張趨公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6,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