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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培爐

上列上訴人賴培爐與被上訴人張趨公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6,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