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昌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文洲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