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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昌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文洲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9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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