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王昭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沈嬿文因101年度醫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3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0,3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沈嬿文因101年度醫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3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0,3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