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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8號

上訴人
原告
王昭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沈嬿文因101年度醫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3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0,3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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