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原 告 李素瓔 原 告 杜紹聞 原 告 杜戎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素瓔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靖洋 被 告 欣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 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於民國104 年11月17日以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960號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民事案件,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 年1 月4 日判決確定,有被告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960號民事判決可查。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