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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原告
杜紹聞
原告
杜戎
原告
兼上二人共
原告
同法定代理
原告
人 李素瓔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告
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靖洋
被告
欣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複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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