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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潘進祥
上訴人
潘進華
上訴人
潘進榮
上訴人
潘進成
上訴人
林椿子
上訴人
潘美惠子
上訴人
潘進明
上訴人
潘恭桐
上訴人
潘恭泰
上訴人
潘玉容
上訴人
潘玉雲
上訴人
潘玉玲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邦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高陳雙適間因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269,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6,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