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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林祺章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所為之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30,012元,惟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4,012,上訴人僅繳納上開金額,尚欠新台幣9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書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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