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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上訴人
被告
蔡科松

      蔡科達

      蔡科正

      蔡峻銘(即被告蔡科榮之繼承人)

      蔡峻宏(即被告蔡科榮之繼承人)

      蔡舒萍(即被告蔡科榮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蔡明井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879,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最高法院72年2月22日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