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蔡科松
蔡科達
蔡科正
蔡峻銘(即被告蔡科榮之繼承人)
蔡峻宏(即被告蔡科榮之繼承人)
蔡舒萍(即被告蔡科榮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蔡明井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879,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最高法院72年2月22日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