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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慈燕

      林泰源

      邱鎮芳

      林建明

      杜政隍

      徐良杰

      江素芬

      陳秋菊

      李明德

      初善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0,840元(上訴人每人之上訴利益為391,084元×10人=3,910,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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