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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及反訴原告 王文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及反訴被告 許育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400元;復查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職此,本件第二審裁判費共應徵224,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6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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