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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焱榮

      陳寶川

      陳石龍

      陳正東

      陳瑞濱

      陳衍琦

      陳錦清

      陳忠樹

      陳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陳新發、祭祀公業陳承發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323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56,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23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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