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焱榮
陳寶川
陳石龍
陳正東
陳瑞濱
陳衍琦
陳錦清
陳忠樹
陳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陳新發、祭祀公業陳承發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323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56,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