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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曹宗鼎張清洲潘曉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長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舜昕工業有限公司、王玉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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