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長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舜昕工業有限公司、王玉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