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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原告
臺灣港務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英鳳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被告
新明控股有限公司(Successmax Holding Ltd.)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返還碼頭租金等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5月1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今因原告認本事件已無訴訟必要,具狀聲明行使訴訟處分權撤回起訴,本院爰依職權撤銷前述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98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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