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 原告
- 臺灣港務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英鳳
- 訴訟代理人
- 羅豐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仙宜律師
- 被告
- 新明控股有限公司(Successmax Holding Ltd.)
- 訴訟代理人
- 蔡東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返還碼頭租金等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5月1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今因原告認本事件已無訴訟必要,具狀聲明行使訴訟處分權撤回起訴,本院爰依職權撤銷前述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