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4號
- 原告
- 蔡丁生
- 法定代理人
- 張月琴
- 原告
- 蔡泗龍
- 原告
- 蔡煥桂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建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秀玉
- 原告
- 蔡大元
- 訴訟代理人
- 張昱裕律師
- 原告
- 蔡瑞鳳
- 原告
- 蔡玲瓏
- 原告
- 蔡淑芬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石娟娟律師
- 被告
- 蔡大森
- 訴訟代理人
- 林春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大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立斌律師
- 被告
- 忠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正成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光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修弘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巧旻律師
- 被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肇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漏列「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住同上」,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當事人欄漏列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法定代理人蕭國肇,住同上),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