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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42號

上訴人
林維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縫紉業職業工會間因102 年度勞訴字第

4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本院台中簡易庭以102 年度中補字第188 號裁定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23 萬0,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

萬9,314 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本件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應暫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 萬9,657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2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