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42號
- 上訴人
- 林維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縫紉業職業工會間因102 年度勞訴字第
4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本院台中簡易庭以102 年度中補字第188 號裁定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23 萬0,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
萬9,314 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本件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應暫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 萬9,657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