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8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林維信
- 相對人
- 即被告臺中市縫紉業職業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碧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參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即原告之訴。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對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30,800元並不爭執,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應為26,438元,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90條第1項之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理由者,應更正原裁定。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23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876元,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438元。茲將本院101年1月21日之原裁定廢棄,復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抗告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6,43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即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0條第1項、第249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