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8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80號

聲請人
陳志誠
相對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經本院101年度中勞簡字第60號、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確定,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告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聲請人所預納之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80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