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5號
- 上訴人
- 石來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晉碩
- 上訴人
- 啟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慕麟
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建字第4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分
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石來發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67,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上
訴人啟宇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76,35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420元,均未據各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