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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字第5號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5號

上訴人
原告
王彤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輿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振隆因102年度智字第5號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字第5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