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王彤包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輿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振隆因102年度智字第5號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振隆因102年度智字第5號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