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秉濠即陳世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耀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璟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培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洪千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代理人
- 王光民、林美芳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訴訟代理人
- 黃蘭雰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何宣鋐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陳世強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 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世強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前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因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亦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遂由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再於102年7月16日以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 22號裁定免責,並於同年8月8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