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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更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字第11號

上訴人
吳昭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102年度訴更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更字第11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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