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95號
- 原告
- 江0涵
- 法定代理人
- 王0玉
- 原告
- 黃0毅
- 法定代理人
- 黃0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甘龍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慶安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5,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78元。而原告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駁回,其後固據原告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2年7月29日以102年度抗字第31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憑,從而,原告仍應依法繳納上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