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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95號

原告
江0涵
法定代理人
王0玉
原告
黃0毅
法定代理人
黃0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慶安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5,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78元。而原告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駁回,其後固據原告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2年7月29日以102年度抗字第31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憑,從而,原告仍應依法繳納上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9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