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本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惠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0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