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曹宗鼎張清洲潘曉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本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惠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0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