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64號
- 原告
- 彭 欵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勛律師
- 被告
- 洪豪隆
- 被告
- 陳秀治
- 被告
- 林陳美花
- 被告
- 陳慶隆
- 被告
- 沈建武
- 被告
- 林秋霞
- 被告
- 賴東耀
- 被告
- 共 同 陳益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複代理人
- 李松柏律師
- 複代理人
- 邵芳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攤位」之記載後,應補充記載「拆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