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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5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50號

原告
吳昭明
被告
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謝祥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訴訟代理人陳建銘」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建銘」;又關於「設臺中市○○區○○街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00號1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50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