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新燈
- 被上訴人
- 原告
- 任鳳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24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2萬0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2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24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2萬0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