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52號
- 上訴人
- 林羿男
- 上訴人
- 林柏志
- 上訴人
- 李坤源
- 上訴人
- 李永欽
- 被上訴人
- 林炳進
林滄田
林南仲
林月德
林天和
林天財
林天送
上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 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4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3 年8 月8 日送達上訴人林柏志、李坤源、李永欽,及於103 年8 月1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林羿男,有送達證書4 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