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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9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金龍
訴訟代理人
黃儀采

上列上訴人陳金龍與被上訴人林依美、鄭棏曜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99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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