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金龍
- 訴訟代理人
- 黃儀采
上列上訴人陳金龍與被上訴人林依美、鄭棏曜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