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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返還林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許雅青
訴訟代理人
李璟岳
訴訟代理人
高貴珍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複代理人
王繪舜
被告
詹昭田
被告
詹昭宏
被告
詹昭龍
被告
詹昭營
被告
詹昭取
被告
詹昭能
被告
詹瑞康
被告
詹昭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由卷內所附之民國10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即可得證,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林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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