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 原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炎壽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青
- 訴訟代理人
- 李璟岳
- 訴訟代理人
- 高貴珍
- 訴訟代理人
- 劉惠利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繪舜
- 被告
- 詹昭田
- 被告
- 詹昭宏
- 被告
- 詹昭龍
- 被告
- 詹昭營
- 被告
- 詹昭取
- 被告
- 詹昭能
- 被告
- 詹瑞康
- 被告
- 詹昭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由卷內所附之民國10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即可得證,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