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杰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