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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上訴人
原告
杰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9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