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貞佑
- 即原告
- 陳慶銘
- 即原告
- 黃見揚
- 即原告
- 侯泰成
- 即原告
- 楊雅嵐
- 即原告
- 邵雅芬
- 即原告
- 廖美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新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郭貞佑、陳慶銘、黃見揚、侯泰成、楊雅嵐、邵雅芬、廖美佳等人依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2,206元、1,968,402元、2,106,961元、2,124,971元、1,943,719元、1,973,535元、2,271,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30,903元、30,754元、32,833元、33,130元、30,457元、30,903元、35,35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