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仲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剛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派爾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山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829,89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22,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