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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

債權人
巧活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並請提出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

㈡提出債務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公司組織,並請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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