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9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902號
- 聲請人
- 陳建杉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冠君、鹿台企業有限公司、李宸君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1紙。
㈢提出相對人鹿台企業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902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冠君、鹿台企業有限公司、李宸君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1紙。
㈢提出相對人鹿台企業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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