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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9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902號

聲請人
陳建杉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冠君、鹿台企業有限公司、李宸君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1紙。

㈢提出相對人鹿台企業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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