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007號聲 請 人 丁玉如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於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林茗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