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
- 抗告人
- 即受選任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貴
抗告人即受選任人因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選任遺產管理
人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