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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

抗告人
即受選任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抗告人即受選任人因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選任遺產管理

人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