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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09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09號

原告
黃陳金蓮
原告
陳慧貞
原告
陳曉東
原告
陳慧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富貴 住同上
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
複代理人
呂信煉
被告
李萬發
訴訟代理人
李月玲
被告
林李金里
被告
高李春稻
被告
林李菊
被告
洪慶增(即洪李美蘭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洪裕堂(即洪李美蘭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洪秀子(即洪李美蘭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洪育芯(即洪李美蘭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洪秀娟(即洪李美蘭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八人
訴訟代理人
李萬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原判決第6頁第15行,即理由欄參、得心證之理由,三、關
    於遺產分割方法,(一)倒數第2行「黃陳金蓮」,應更正
    為「黃金珠」。
二、原判決第6頁第18行,即理由欄參、得心證之理由,三、關
    於遺產分割方法,(二)第2行「黃陳金蓮」,應更正為「
    黃金珠」。
三、原判決第6頁倒數第8行,即理由欄參、得心證之理由,三、
    關於遺產分割方法,(二)倒數第2行「陳金蓮」,應更正
    為「黃金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09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