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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14號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14號

原告
陳萬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郝婉喬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14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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