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14號
- 原告
- 陳萬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郝婉喬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1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郝婉喬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