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6號
- 原告
- 王金泉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雄律師
- 被告
- 丁嚴枝美
- 被告
- 嚴枝絨
- 被告
- 嚴哲雄
- 被告
- 范茂林
- 被告
- 范偉君
- 被告
- 范木通
- 被告
- 范秀雲
- 被告
- 葉國華
- 被告
- 嚴愛
- 被告
- 杜平安
- 被告
- 王少榮
○○0○○○○ 號之7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