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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6號

原告
王金泉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告
丁嚴枝美
被告
嚴枝絨
被告
嚴哲雄
被告
范茂林
被告
范偉君
被告
范木通
被告
范秀雲
被告
葉國華
被告
嚴愛
被告
杜平安
被告
王少榮

○○0○○○○     號之7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6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