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5號上 訴 人 石來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碩 上 訴 人 啟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慕麟 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建字第4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分 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石來發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上 訴人啟宇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76,35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420元,均未據各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