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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5號

上訴人
石來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碩
上訴人
啟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慕麟

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建字第4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分

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石來發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67,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上

訴人啟宇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76,35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420元,均未據各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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