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秉濠即陳世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洪千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王光民、林美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何宣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陳世強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 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世強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前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因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亦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遂由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再於102年7月16日以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 22號裁定免責,並於同年8月8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復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