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8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1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黃珮華